論經濟法理念的本源
著名經濟學家弗里德曼曾經指出,法典背后有強大的思想運動。這種思想運動一方面是人類智慧的體現,是發(fā)現世界、解釋世界、說明世界的產物;另一方面又是人類行動的指南和制度創(chuàng)新的先導。對經濟法理念的研究其實就是對經濟法背后所蘊藏的思想的探尋。經經濟法理念屬于形態(tài)的范疇,其產生有著深厚的社會、經濟、憲政基礎。
一、經濟法理念產生的經濟基礎——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的雙重矯正
20世紀以前的西方社會崇尚經濟自由,反對國家干預。體現在法律領域中,人與人之間的經濟行為和經濟關系只需本文由畢業(yè)論文網http://m.78375555.com收集整理要由建立在私權本位,強調個人主義,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平等自愿基礎上的民商法調整即可。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fā)展,經濟自由主義思想所引導的經濟活動日益顯現出其弊端,表現為外部不經濟、信息不對稱、公共性危機及公平性危機等問題。這就需要政府的介入,特別是20世紀以來,各國政府普遍加大了對市場的干預力度,政府憑借其掌控權力的普遍性和強制性,在解決宏觀經濟問題方面擁有獨特的優(yōu)勢。但事實表明,這些優(yōu)勢同時會誘發(fā)政府低效或無效干預的重要因素。由于政府失靈的普遍存在,干預成本的不可避免,因此,政府并不能完全替代市場成為資源配置的唯一手段。
應當說,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并行存在是經濟法理念產生的基礎前提。市場失靈理論為政府干預提供了強力支持,政府失靈的客觀存在,又使得政府干預陷入了兩難境地。作為制度規(guī)范化的結果,經濟法在調整需要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過程中,一方面要克服市場失靈,另一方面又對政府行為進行限定,遏制政府失靈從而追求其實質正義、社會本位、適度干預和可持續(xù)發(fā)展的理念。
二、經濟法理念產生的社會基礎——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的滲透和融合
在傳統的理論框架中,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被嚴格進行區(qū)分,并以憲法作為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之間訂立的契約,劃定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界限。然社會實踐表明,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正在不斷地相互滲透并逐步走向融合。一方面是政治國家對市民社會的更多干預,另一方面是社群主義、法團主義的市民社會對國家生活的積極參與和權力分享,這便是社會的國家化與國家社會化雙向互動。經濟法正是基于對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基本特征的認識,捕捉到二者互補、互動、互長的客觀規(guī)律,整合了社會與國家的矛盾運動,對二者的良性互動做出了法律回應。社會發(fā)展的現實說明,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并不是天然的敵人,二者是可以共存的。從法律的角度分析,無論是外國還是中國,能夠連接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的,正是公私性質兼容的經濟法。只要我們稍稍回顧下就就會發(fā)現,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理論不僅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國家的運行,同時也影響了經濟法理念的形成。事實上在我國,經濟法作為現代國家、現代社會孕育的法治成果在國家與社會的融合與互動的關系結構中演繹和詮釋者實質正義、社會本位、適度干預,以及可持續(xù)發(fā)展等基本理念。
三、經濟法理念產生的憲政基礎——經濟民主、人權和法治
1、經濟法理念的產生式憲政民主思想貫穿于經濟領域的必然產物。民主是憲政的核心,民主的統治形態(tài)是是法律支配權力邏輯起點,也是憲政正常運行的基礎。民主政治思想一旦與經濟生活相結合,便誕生了經濟民主的概念,經濟民主與政治民主共同構成憲政的核心。經濟民主的憲政觀念指引經濟法理念不斷成熟與完善。經濟法中,經濟民主首先 意味著微觀層面的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的主體多元,還要求在充分尊重企業(yè)自由的前提下,要求企業(yè)建立一套有效地民主機制,保障企業(yè)職工的民族權利,促進企業(yè)管理民主化。在宏觀層面則要求國家在干預市場活動時,以是否符合需求作為干預是否成功的標準。經濟民主同時還要求市場主體有權以各種形式參與政府決策。
2、經濟法理念的產生式人權思想貫穿于經濟領域的產物。幾乎所有現代國家的憲法里都載有人權保障的條文,我國學者通常將人權界定為:作為一個人所應該享有的權利,即一個人為滿足其生存和發(fā)展需要而應當享有的權利。經濟法以人性的全面實現和人的全面發(fā)展為最高目標,以全人類的整體利益為首要價值目標,同時追求人、社會和自然地整體和諧,其理念的誕生離不開人權保障觀念和人權保障原則的支撐。經濟法倡導的社會本位,以人為本思想是人權觀念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人格化和人性化的表達。經濟法倡導的實質正義、社會效益與可持續(xù)發(fā)展的價值追求,體系了人權保障的內在要求。
3、經濟法理念的產生是法治思想貫穿于經濟領域的產物。之所以說經濟法理念的產生是法律思想向經濟生活滲透的必然產物,理由如下:首先,經濟法的理念以經濟法治的信仰為前提,F代法治認為,法治不僅僅是制度規(guī)則的簡單羅列,而且還必須取得社會公眾的情感認同。其次,經濟法理念的踐行以經濟法律規(guī)范的構建為基礎。市場經濟的法治訴求要求建立一套確定并具有強制性的市場運行規(guī)則,并且通過國家政權體系的強制力加以推行。
綜上分析,經濟法理念的求得不能離開一般法理念的本源價值,如自由、平等、正義、效率和秩序等。盡管法理念本源價值首先是從西方國家中產生的,但是這種理念已經被證明并將繼續(xù)被證明是人類社會發(fā)展的共同法律文化,可以為我所用。其次經濟法理念的求得一方面要適一國所推行的有效的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的要求,另一方面又要使經濟法理念建立在完備的經濟法體系基礎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