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鄭曉蒙
1.目的
為了規(guī)范公司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更好地保障員工的利益,維護公司和諧穩(wěn)定,根據國家相關管理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
公司本部正式在職員工。
3.職責
人力資源部歸口管理員工住房公積金,包括個人帳戶的設立、繳存、協助提取、封存、轉移等事項的承辦工作。
4.住房公積金繳存
4.1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由員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和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兩部分組成,全部劃入員工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
4.2 員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和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相等。
4.3 公司每月按照員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12%為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4.4 對于新進入公司員工,公司按照員工第一個滿月的應發(fā)工資的12%繳存住房公積金。
4.5 繳存比例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布的標準調整。
4.6 繳存額上限按照當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fā)布的數據確定,每年7月份調整。
5.住房公積金提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
5.1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5.2 離休、退休和出國定居的;
5.3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5.4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5.5 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guī)定比例的;
5.6 遇到突發(fā)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5.7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5.8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6.住房公積金封存
公司為有下列情形的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封存手續(xù):
6.1 由于職工長期不在崗,停止對其發(fā)放工資,但仍與公司保留勞動關系的;
6.2 調出公司或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未落實新單位或新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的;
6.3 調往外省市工作,所在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的。
7.住房公積金轉移
7.1 新調入公司員工,其在原單位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轉入本公司。
7.2 員工調出公司的,按相關手續(xù)辦理公積金轉出。
7.3 具體操作手續(xù)詳見《住房公積金歸集業(yè)務操作規(guī)范》。
8.其它
員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公司不承擔保證、抵押等任何形式的擔保方式。
9.支持性文件
9.1 《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9.2 《住房公積金歸集業(yè)務操作規(guī)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