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告受業(yè)主方委托發(fā)布,發(fā)布日期:2021-03-23,公告主要內容為:云南玉溪玉溪市董炳河水庫工程可研及勘察設計項目答疑函一,所屬區(qū)域:云南-玉溪,所屬行業(yè)分類:勘察設計,公告類型:變更公告。
標段編號: | GC530400202100030001001 |
標段名稱: | 玉溪市董炳河水庫工程可研及勘察設計項目 |
變更內容: |
玉溪市董炳河水庫工程可研及勘察設計項目答疑函(一)
各投標人: 我公司就“玉溪市董炳河水庫工程可研及勘察設計項目(項目編號:GC530400202100030001001)”投標人提出的疑問函,經同招標人認真閱讀,做出如下答復: 提問一、招標文件評分標準及分值構成表(2)中項目負責人(設計負責人)綜合能力中標明,項目負責人業(yè)績提供的證明材料為合同協(xié)議書。因大部分合同中不一定標明項目負責人姓名,而中標通知書又屬于合同的一部分,故請問項目負責人業(yè)績上中標通知書可體現(xiàn)項目負責人姓名的可否作為證明材料? 答復一:招標文件中第三章評標辦法--評分標準及分值構成表中“組織機構評審—項目負責人(設計負責人)綜合能力”中提供業(yè)績證明材料可以同時提供中標通知書作為對合同協(xié)議書的補充證明材料。具體變更為如下內容: “提供的證明材料為合同協(xié)議書。如果投標人認為合同協(xié)議書還不能完全反映業(yè)績滿足招標文件要求,需要提供行政機關的批復文件或中標通知書,其他證明材料不予認可!
答疑函(一)內容對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無實質性內容影響,本次開標時間及地點不變,望各投標人知曉。
北京東方華太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2021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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