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nèi)容提要:本文揭示了現(xiàn)代中國收回主權運動史上極少為人所知的一幕。二十年代初期,國人的引水權觀念成長起來,開始嘗試收回晚清時期喪失于外人之手的引水權。但與主權觀念成長不同步的是,權利的主體卻仍然缺席。二者的斷裂,決定了這次嘗試的失敗。
關鍵詞:引水權;觀念成長;主體缺席
“五四”運動開啟了現(xiàn)代中國人的主權意識,由此掀起了一場持續(xù)幾十年的以收回主權、重振國家為主要內(nèi)容的民族運動。對于其中主權意識的成長、收回關稅自主權、廢除治外法權等問題,迄今學者已多有論述。然而,本文論及的卻是一個向來為學者們忽略的問題,即引水權觀念的成長與引水權的收回。因為引水這一職業(yè)的特殊性,這個問題在當時即不像關稅自主權、領事裁判權那樣成為政府和公眾矚目的焦點,此后也一直未進入歷史研究者的視野,以至于這段歷史極少為人所知。從史學研究的角度來看,這確實是一個缺憾。本文采擇相關史料,試圖彌補這一不足。限于篇幅,本文只及于1920年代初期引水權觀念的成長,至于民國時期收回引水權的具體經(jīng)過,當另文論之。
一、引水和引水權
引水(引水人),[1]既指近代時期新興的一種職業(yè),也指這一職業(yè)的從業(yè)者。按照當時人的說法,“凡在指定之區(qū)域內(nèi),于某一時期中專門協(xié)助船長引領船舶出入和航行于該區(qū)域之水道,而不擔任所引船舶之任何行政或它項事務者,為引水人!盵2]
作為一種附屬于航運的職業(yè),引水工作具有兩個特點:一是人數(shù)很少。根據(jù)1868年秋海關的一項調(diào)查,1867-1868年度,各通商口岸在職的持證引水人共有197人,其中華人103人,外籍94人。[3] 直到1999年,全國(不含港、澳、臺)在職引航員也只有800多人。[4] 二是工作面比較窄。引水人一般駐留在港口、運河、海峽、江河入?诘入y航水域,為過往、出入該水域的船舶提供安全、及時的引領服務。由于不同水域的水文、氣象、航道等條件迥異,加上引水工作緊張不定,引水人往往長期(甚至一輩子)都在一個地方執(zhí)業(yè),并且很少參與港口航運之外的社會。由于這兩個原因,引水人往往在港口航運界有著重大影響,而在社會上卻不怎么為公眾所知。
但這一人數(shù)不多的行業(yè),對于一個主權國家來說,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方面,它是船舶在港口等水域安全航行的基本保障,并進而影響船舶的運轉速度和港口作業(yè)的效率,這對于一個航運大國來說,其地位和作用更是不言而喻。另一方面,港口水道實際上等同于國家“門戶”,在一定程度上,引水人就是國家的“守門人”,其工作事關國防安全。因而,近代歐洲一些國家,都規(guī)定由本國公民擔任領水內(nèi)的引水人,并要求外籍船舶接受強制引水服務,以維護航業(yè)利益和國家安全。這是一國引水權的體現(xiàn),屬于近代以來國家主權觀念的一個要素。
不幸的是,步入近代之際,盡管簡單的引水管理制度已在廣州港出現(xiàn),[5] 但這一行業(yè)卻還未充分發(fā)展起來,中國也未對引水權給予足夠的關注。鴉片戰(zhàn)爭之后,隨著國門被迫打開,沿海及長江沿岸港口逐漸對外開放,輪船航運業(yè)逐漸興起,引水人亦漸次增多,并逐步形成為一支職業(yè)化的隊伍。在此過程中,外國勢力巧取豪奪,步步進逼,到19世紀末,竟然完全控制了沿海各重要港口的引水業(yè)務和行政管理,引水權于是在悄無聲息中落到了外國勢力手里。[6]
引水權的喪失,不僅侵害了中國引水人和航運業(yè)的利益,也嚴重威脅中國的國防安全。最典型的例證莫過于中法戰(zhàn)爭。1884年8月,上海港的英籍引水人托馬斯(J. Thomas)引領法國軍艦長驅直入閩江,參加中法馬尾海戰(zhàn)。此役福建水師全軍覆沒。[7] 對于外籍引水人這種助敵行為,中國政府竟然毫無辦法。
更嚴重的問題在于,一方面是引水權在半個多世紀里逐步喪失,但另一方面,廣大中國政府官員和民眾卻一直不了解引水權的意義,許多人甚至連引水為何物都一無所知。直到19世紀末,這種狀況仍未改變。因此,引水權觀念的成長和引水權的收回,只能留待20世紀了。
二、引水權觀念的萌生
“五四”運動期間,國家主權意識和民族精神高漲,這為引水權觀念在中國的成長提供了土壤和契機。在廣大愛國知識分子的宣傳號召下,主權意識不僅在社會上層得到傳播,也在一般城市居民之中生根成長。這種輿論和社會環(huán)境導致了兩個效果:一是部分知識分子和上層人士開始密切關注國家主權問題,探求如何使中國擺脫列強的奴役,收回失落的主權,使中國走上獨立、富強的道路;二是廣大民眾尤其是城市勞工階層,逐漸認可國家主權觀念和中華民族觀念,容易響應這方面的號召,為爭取收回主權和民族獨立而起來斗爭。
根據(jù)彭重威的回憶,“五四”運動期間,在上海和其它各港風起云涌的反帝愛國運動中,都有中國海員團體和領江公會的成員參加。當時,中國引水人還能占有一席之地的,首先是長江引水業(yè),其次便是廣州港。長江引水業(yè)由歐美籍、日籍和華籍引水人三分天下,但主要的引領業(yè)務,還是由歐美和日本引水人壟斷。中國引水人只引領中國船只,而且備受海關外籍關員的歧視。 他們的待遇比外籍引水人低得多,生活比較艱苦。他們在運動中站了出來,控訴外國勢力對引水業(yè)的侵奪,尤其提出了上海港無一中國引水人執(zhí)業(yè)這個嚴重問題。[8] 這樣,引水業(yè)操縱于外國勢力之手的問題,第一次顯露于公眾面前,并開始引起各方面的關注。
正是在這次運動之后,北京政府中的有關部門開始重視引水問題,并開始研究收回引水權的途徑和方法。1920年,北京政府醞釀由海關先行接管引水業(yè),作為收回引水權的前奏。為此,江海關理船廳進行了幾次調(diào)查。這件事在上海港的外國領事及外籍引水人中引起了強烈的反響。外國領事認為這體現(xiàn)了中國政府的國有化意圖,因而宣稱“引水雖然是一種公共服務,但同時也是一種商業(yè)行為”,試圖加以抵制。外籍引水人在這件事情上的態(tài)度與領事們差不多。上海引水公會對此進行了長久的討論,一致認為,如果將引水業(yè)完全變成海關系統(tǒng)的雇員,他們的收入肯定要比原先降低許多,這是他們所不愿接受的。于是,他們開出了價錢:“只有在如下條件得到滿足時,才能將引水業(yè)移交給海關……”這些條件是:每位引水人在引水船公司中的責任股份得到償付;按照1918年以來的新費率,計算出最高收入年份與最低收入年份引水人年收入的平均值,每位引水人按這個數(shù)目得到一筆補償金;每位引水人還須得到一筆錢,使他足以支付回國的旅費。[9]
這只是一次試探,還算不上什么正式的行動。但由此開始,引水與國家主權的關系,逐漸引起政府部門和從業(yè)者的共同關注,這就為引水權觀念的萌生提供了起點。
三、收回引水權問題的提出
北京政府內(nèi)部,對引水問題的研究在繼續(xù)。1921年,北京政府海軍部設立了海界委員會和海道測量局,意欲接管海務巡工司負責的沿海內(nèi)河水道測量和編制圖表工作,以保護中國海防機密。
1921年8月初,就外籍引水人發(fā)表通電、宣稱建立長江引水人組織并制訂引水章程一事,海界委員會請海軍部轉咨稅務處,要求稅務處對此事進行調(diào)查。海界委員會顯然充分認識到了引水與國家主權的關系,其咨文中說:“一國領水內(nèi)的引水,事關國家主權!瓰楹谓jP監(jiān)督和稅務司將此權利讓與外人,允許他們獨立制訂章程?”[10]
稅務處收到海軍部轉來的咨文,也認為中國的權利不應隨意讓與外國人,遂于1921年8月6日訓令海關總稅務司,責成他轉飭江海關稅務司去追查此事。稅務處官員顯然對引水事務一無所知,因而同時讓總稅務司統(tǒng)計各港引水人數(shù)量,并將現(xiàn)行引水章程和執(zhí)照的樣本送交稅務處,以供研究。
鑒于總稅務司遲遲沒有答復,而海界委員會又行文前來,稅務處于1921年10月4日又一次訓令總稅務司予以回復。三天之后,總稅務司回復稅務處,但其傲慢與不負責任卻盡顯無遺:“這件事與江海關無關,江海關稅務司也未出賣中國的任何主權……這些引水人…的組織實際上是商業(yè)性質(zhì),但因其組織章程采用了管理章程的形式,而且他們非經(jīng)授權就吸收了一個海關工作人員參加,因此,總稅務司已經(jīng)指示江海關發(fā)布一則通告,聲明海關并不承認該組織,并且聲明中國保留引水事務上的所有權利!币簿褪钦f,海關對這件事的態(tài)度是不管不問,不支持,也不反對。至于稅務處、海軍部、海界委員會要研究這個問題,要求海關提供信息資料,總稅務司的回答是:“因為這是一個復雜的問題,總稅務司建議,待日后有空時再詳細報告有關情況。”[11]
海界委員會當然對這種答復很不滿意,于是自行研究引水事務。他們能掌握的資料可能非常少,而且很不完整,以致于他們經(jīng)過一番研究,得出了如下結論:現(xiàn)行的引水管理章程在翻譯成英文時出現(xiàn)了許多錯誤,尤其是將“通商總局”錯譯成了“Chamber of Commerce”,其實應譯為“Bureau of Commerce”。后者指中國的有關機構,而前者則指外商總會。這個翻譯錯誤,是前任上海港務長犯下的,因而使外國人得以竊取取中國引水權。于是,海界委員會倪文德?lián)嗽俅巫蓵悇仗帲骸昂=缥瘑T會全體成員一致認為,此事應當妥為考慮,加以徹底解決”,并要求稅務處給出答復意見。[12]
如果事情真像海界委員會認為的那么簡單,那問題的解決就再容易不過了:將前任上海港務長的錯誤行為公之于眾,聲明他翻譯的外文章程作廢,以中文章程為準重新組建引水管理機構?墒,事情真有這么簡單么?
且看總稅務司對此是如何回答的。收到稅務處1921年10月4日轉來的倪文德咨文,以及稅務處“此問題嚴重關系到中國的主權…希予回復,望毋延誤”的批示后,總稅務司于當年10月13日回復稅務處說:指責上海港務長犯了翻譯錯誤,這與事實不符,F(xiàn)行的《中國引水總章》最初系于1868年用英、法文擬就,然后翻譯成中文,并經(jīng)由總理衙門照會列強在京公使同意,才頒行實施的,“現(xiàn)在若修改那時使用的任何語言,則必須得到外交使團的同意。”即使有誤譯,也只可能是將“Chamber of Commerce”誤譯成了“通商總局”。最后,總稅務司傲慢地宣稱:“以羅伯特·赫德爵士的淵博知識,(本)總稅務司敢負責地說,他是不可能犯那樣一個錯誤的。至于中國在引水事務上的主權,中國無法完全行使這些權利。居住在中國的外國人享有治外法權,并非如倪先生所說那樣,僅僅是一個翻譯錯誤的問題,專此呈復,以供考慮!盵13]
對于海軍部海界委員會來說,這實在是一個令人震驚的回答:事情原來還有如此復雜的淵源。原來,現(xiàn)行的《中國引水總章》,是1867-1868年間在外國勢力操縱下、由海關總稅務司赫德制定的,并且一直沿用了五十多年,以海關為代表的外國勢力,亦一直掌握著引水管理的大權。[14] 海界委員會并非沒有進行研究,但只是觸及到了冰山的一角。這并不是海界委員會的錯誤。歷經(jīng)清末民初十余年的政局動蕩,《中國引水總章》及海關對引水的控制,已經(jīng)被大多數(shù)人遺忘了,猶如冰山深沉入海,因此,中國政府各部門對這個問題并不十分了解。當整座冰山突然間呈現(xiàn)于海界委員會面前時,它立即感到,維護引水權的問題一下子變成了收回引水權的問題。后一個問題更加復雜,顯然不是海界委員會,甚至也不是政府哪一個部所能單獨解決的。路漫漫其修遠兮!誰將上下而求索?
四、收回引水權的初步嘗試
問題的所在暴露出來后,海界委員會又認真研究了《中國引水總章》的起草和制訂過程,認定必須對之加以修訂,方能維護中國的引水權。1921年11月,海界委員會向海軍部遞交呈文,闡明了這一觀點。海軍部審議此呈文后,又咨會稅務處。稅務處認為,應由海軍部海界委員會制訂出新的引水規(guī)章,然后由稅務處訓令總稅務司實行。
于是,海軍部開始研究修訂《中國引水總章》及各地分章,并將此事提交北京政府大總統(tǒng)和國務院,要求交通部派員,與海軍部共商修訂引水章程事宜。1922年4月,交通部派出程家穎和王時澤,與海軍部代表許繼祥、博順,一起會商修訂引水章程的辦法。[15]
與此同時,上海引水界和商界也發(fā)出了類似的號召。1922年5月4日,中華揚子領江公會致函上?偵虝,闡明引水對于國防的重要性,揭示了中國引水業(yè)為外國人壟斷的嚴峻現(xiàn)實,要求立即修訂引水章程,收回引水權。上?偵虝谑茄杆俪收堔r(nóng)商部,要求咨請交通、海軍二部,選派專人赴上海修訂引水章程。[16]
這是一個很好的信號,表明政府部門和商界、引水界認識一致,目標明確,在收回引水權問題上達成了共識。這為引水權觀念的成長和引水權的收回提供了基礎。
但情況突然有了變化。得知中國政府準備修訂引水章程,英國駐華公使提出:修訂引水章程應由江海關與上海領事團共同會商進行。海關總稅務司也建議:如果政府欲在上海組會修訂引水章程,應該同時邀請外國政府派代表參加,組成中外聯(lián)合的委員會。這意味著,以英國為代表的列強在華勢力,并不愿意中國政府獨立修訂引水章程。由于引水問題的復雜淵源,他們的干涉,成了中國政府收回引水權道路上的一大障礙。
稅務處幾經(jīng)權衡,于1922年8月咨文交通部,建議將原有的引水章程作一區(qū)分,哪些內(nèi)容應該修正,哪些內(nèi)容應該附加新規(guī)定,分別加以處理。稅務處還同意總稅務司的意見,即修訂工作應與在中國享有條約特權的列強協(xié)商進行。
交通部不能接受這個建議,認為不平等條約中只賦予外籍人在華從事引水的權利,而沒有賦予他們在中國制訂引水章程和組織引水主管機構的權利,由外國政府派代表參加修訂引水章程,沒有任何法理依據(jù)。當然,外國人有什么意見,可以向中國政府陳述,他們在中國從事引水工作的權利,還是可以得到保護。海軍部也于1922年9月咨會交通部,堅決反對外國駐華官員代替中國政府行使立法權。[17]
交通部和海軍部的認識,基本是合法合理的。外國勢力侵入中國引水業(yè),既有法權依據(jù),更有非法的侵奪。外籍人在中國擔任引水人,這一條是有不平等條約的規(guī)定為后盾的;但外國人制訂中國引水管理章程,卻是沒有任何法權依據(jù)的,僅僅由于當時清政府無知和無能,對這種非法的侵權行為加以縱容,天長日久,這種非法的行為竟成為習慣。海軍部、交通部如果當真繞過《中國引水總章》,直接回到引水權喪失的源頭去尋找原因,自然就會發(fā)現(xiàn),中國政府自行修訂引水章程,外國人完全無權干預。
但當時的實際形勢,是北京政府的動蕩、軟弱和英帝國主義的聲勢逼人。況且,英國人已經(jīng)把持中國引水管理大權數(shù)十年,自然不愿輕易放手。海關總稅務司在這件事情上的立場和態(tài)度,鮮明地體現(xiàn)了修訂引水章程的難處:“我已經(jīng)提請稅務處注意這樣一個事實,即無論(引水章程修訂討論)會議的結果如何,未經(jīng)列強的同意,都不能適用于外籍引水人身上;并且,我也表達了我的懷疑,即離開(現(xiàn)行的)引水章程,無論如何都不可能解決長江下游引水問題!盵18] 在這種形勢下,海軍部和交通部中的某些官員,即使明知外國人無權參與引水章程的修訂,也無法堅持自己的觀點。
經(jīng)過海軍部與外交部、交通部的彼此磋商,北京政府最終在修訂引水章程問題上達成如下妥協(xié)意見:“修改揚子江引水章程時,完全應由中國政府派員在滬自由討論,作為中國單獨之委員會。若修改通商各口岸引水章程時,則由中國政府派員在滬組會討論,并邀約與引水事務有關之中外商務總會、中外航商、保險商、中外引水人到會陳述意見;倘外國政府派員到會討論關于通商口岸引水事宜,亦可在會討論。俟討論完竣,呈電我國政府審核,編訂新章,以資遵守!盵19] 其實就是將長江引水與沿海引水區(qū)別對待:中國政府可“自由討論”長江引水事務,而沿海引水業(yè)則仍受外國勢力的干涉。
走到這一步,修訂引水章程一事的結局,也就大致可以意料了。1922年底,海軍部、交通部及稅務處均派出代表會聚于上海,討論修訂引水章程。這個討論會毫無結果。1923年1月,交通部的代表、航政司長張福運辭職,稅務處會辦蔡延干也不愿承擔修訂引水章程的責任。討論會于是悄然解散。[20] 英帝國主義的干涉,北京政府的動蕩與軟弱,加上身為中國政府雇員、掌握引水問題全部信息的海關外籍雇員以維護外國在華特權和利益為己任,這一切,致使1922年修訂引水章程的行動無果而終。
五、引水權再次出讓
1922年修訂引水章程受挫后,收回引水權運動又出現(xiàn)了一個回潮,那就是北京政府允許德籍引水人重返中國引水業(yè)。
1917年,中國政府對德國宣戰(zhàn),天津港德籍引水人林德被廢除引水資格。一戰(zhàn)結束后,他要求恢復其在該港的引水資格。經(jīng)過反復交涉,北京政府特地恩許,于1922年將林德的引水執(zhí)照發(fā)還,但規(guī)定他只能引領中、德、奧、蘇、挪威和瑞典六個國家的船只。[21]
1924年3月,另一名德國人德斐南要求加入上海港引水業(yè)。上海港務長一開始拒絕了他的申請,但德斐南找到了德國駐上海總領事,并由后者將情況呈報德國駐華公使。德國公使于是照會北京政府外交部稱“不得以其籍隸德國而有歧視之處”。[22]
本來是很正常的事,但德國人過去與其它國家一樣,在中國享受慣了條約特權,現(xiàn)在被取消了此特權,竟然認為是遭受歧視,在中國政府面前鳴冤叫屈!
可是,北京政府外交部似乎很愿意扮演“青天大老爺”的角色,竟然咨會稅務處說:“……此次德船主要求充當引水職務,如果資格相符,即可準予充當,未便因其為德人而故加歧視,相應咨行貴(稅務)處查照,令行總稅務司轉飭滬關理船廳遵照,以示公允。”[23]
上面的話明顯反映出,外交部毫無主權觀念,也沒有維護國家主權的責任感。要么他們對于引水權一無所知,但更可能的是,他們明知引水事關主權,卻不愿因為這個問題惹上麻煩。經(jīng)歷了1922年徒勞無功的修改引水章程行動,北京政府有關部門在引水權問題上又變得淡漠與麻木了。
1924年5月5日,稅務處據(jù)此訓令總稅務司,要他飭江海關遵照辦理。總稅務司接到訓令后復文提醒說:外國人在中國領海內(nèi)充當引水人,本是各條約國家享有的治外法權的一部分;而根據(jù)一戰(zhàn)后中德兩國之間簽訂的新條約,德國在中國不再享有治外法權,因此“中國并無允認德國人民在中國領海內(nèi)充當引水之必要”。所以,總稅務司建議,可以由中國政府答復德國人說,凡該國不在中國享有治外法權者,其人民不得在中國從事引水業(yè);或者干脆回答說,已經(jīng)命令江海關按照有關章程辦理。[24]
總稅務司當然有維護條約國家在華特權的意圖,不欲讓德國人再來染指此種特權。但他這番話卻揭示了一個重要問題,即北京政府確實對引水權問題很不敏感,總稅務司則以晦暗的語言向中國政府提示:引水事涉治外法權。至于治外法權是不是與主權有關,以及引水是不是與主權有關,就要中國政府自己去琢磨了。
稅務處接到此呈文后,立即咨會外交部。但外交部的回答卻是:“查外人在中國領海內(nèi)充當引水,系屬技術事業(yè),與治外法權無關。”[25]因而,外交部同意采納總稅務司的第二種建議。
看得出來,外交部官員確實是在有意推諉責任。不承認引水跟主權的聯(lián)系,只視之為“技術性事業(yè)”,就可名正言順地將之推給海關辦理。外交部與總稅務司一樣,都沒有使用“主權”一詞,這可能是因為當時“主權”一詞易引起公眾的震動和焦慮感,且往往與政府官員的責任相連。相比之下,“治外法權”一詞卻較不為一般人所熟悉,因而讓使用者和接受者都更感到平靜。外交部官員與總稅務司在這一點上倒是“心有靈犀一點通”。不過,雙方使用這一詞語替換技巧的潛在目的卻又不同。后者是為了強調(diào)應該維護條約特權的專屬性;前者不使用“主權”一詞,則是為了讓自己在推卸責任時,減少一份責任感和道義上的負擔,做得更加輕松、自然。
乍一看,這種現(xiàn)象十分奇怪。但如果注意到當時北京政府的真實情況,就不令人感到奇怪了。當時中國正值多事之秋,中央政府成為各路軍閥爭奪的對象,各部門大小官僚都忙于爭權奪利或固位自保,又有幾個人來關心國家主權的收回和維護?另一方面,外國人控制下的海關,卻自成體系,以“照章辦事”的姿態(tài),維護著外國勢力在中國引水業(yè)中的特殊利益。在這種情況下,中國的“主權”便成了無主的“孤兒”,自然無從得到保障。
總之,在1920年代初的中國,雖然有少數(shù)政府官員和引水界人士出面,促使政府進行了收回引水權的初步嘗試;但從總體上看,一個真正認識到引水權的重要性、并愿意全力收回引水權的政府,還沒有出現(xiàn)。也就是說,引水權觀念已經(jīng)成長起來,收回引水權的重任也已經(jīng)提出,但引水權的“主體”卻仍然“缺席”。主權觀念與權利主體之間的斷裂,決定了這次收回引水權嘗試的失敗。
注釋:
[1] 引水(引水人)也稱領港或領江,1976年之后改稱為引航(引航員)至今。為了敘述方便,除了個別地方,本文均采用引水(引水人)這一名稱。
[2] 中國商船駕駛員總會擬呈立法院之《引水法草案》,1945年7月。見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藏:679(海關總稅務司署全宗)——1093卷。
[3] 英國外交部檔案第17/499號,阿禮國致斯坦萊第269號函,1868年11月5日。轉見賴特《赫德與中國海關》(Stanley F. Wright, Hart and the Chinese Customs. Belfast: William Mullan & Son Publishers,1950.),第313—314頁。
[4] 此數(shù)據(jù)由中國航海學會引航專業(yè)委員會提供。
[5] 梁廷枬:《粵海關志》,卷二八,夷商三,頁二、三。
[6] 這個過程比較復雜,當另文論述。
[7] 閩海關稅務司法羅格呈總稅務司的報告,轉引自中國近代經(jīng)濟史資料從刊編委會主編《中國海關與中法戰(zhàn)爭》,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213頁。不過,托馬斯自己并沒有撈到好處,福建水師“揚威”號一發(fā)炮彈,正好擊中他所在的法軍旗艦“伏爾他”號,當場將他擊斃。
[8] 彭重威:《北洋時期的引水事務》,載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編:《文史資料選輯》,第100輯,文史資料出版社1985年版,第248—259頁。
[9] 喬治·菲利浦:《上海引水公會大事記》(George Philip, A Record of the Principle Event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Shanghai Licensed Pilots’ Association since Its Formation in 1900. Shanghai,1932.)。此為編年體書稿,編者喬治·菲利浦為上海港持證引水人,時任上海引水公會經(jīng)理。該書藏于上海港務局檔案館,原書未編頁碼。
[10] 稅務處令總稅務司第1088號,1921年8月6日。見上海海關檔案(一)7—540—2.本文引用的上海海關檔案,為上海港務局1960年代的抄件,由上海港引航管理站提供,特此致謝。
[11] 總稅務司呈稅務處第1243號,1921年10月7日。見上海海關檔案(一)7—540—2.
[12] 稅務處令總稅務司第1128號,1921年10月4日。見上海海關檔案(一)7—540—2.
[13] 總稅務司呈稅務處第1246號,1921年10月13日。見上海海關檔案(一)7—540—2.
[14] 參見李恭忠《〈中國引水總章〉及其在近代中國的影響》,《歷史檔案》2000年第3期。
[15] 《水先案內(nèi)規(guī)則案》,昭和十五年二月十日編,第五章,第六節(jié)。該書系抗戰(zhàn)時期日本人調(diào)查中國引水業(yè)的內(nèi)部著作,作者及出版信息不詳,原件藏于遼寧省檔案館。
[16] 同上。
[17] 同上。
[18] 《關于中國及上海港引水歷史的備忘錄》,1922年11月17日。見上海海關檔案(一)7—540—7.
[19] 稅務處令總稅務司第1504號,1922年10月28日。見上海海關檔案(一)7—540—4.
[20] 彭重威:《北洋時期的引水事務》。
[21] 姚煥銳:《本會之過去與將來》,見《冀魯區(qū)引水公會周年紀念刊》,天津,1948年版,第3頁。
[22] 稅務處令總稅務司第582號,1924年5月5日。著重號為引者所加。見上海海關檔案(一)7—540—21.
[23] 同上。著重號為引者所加。
[24] 總稅務司呈復稅務處第177號,1924年5月13日。見上海海關檔案(一)7—540—21.
[25] 稅務處令總稅務司第752號,1924年6月3日。著重號為引者所加。見上海海關檔案(一)7—54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