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制度經濟學》是美國舊制度經濟學家康芒斯的主要著作之一,作為制度經濟學方面有特色的威斯康星傳統(tǒng)的奠基人和舊制度學派的著名代表人之一,康芒斯在這部著作中闡述了他不同于凡勃倫的經濟學思想?得⑺沟闹贫冉洕鷮W被認為是法律、經濟學和倫理學的廣泛綜合。”這個使法律、經濟學、倫理學發(fā)生相互關系,因而使之可以進行廣泛綜合的基本單位就是“交易”?得⑺拐峭ㄟ^對“交易”概念的提煉和深入分析,使法律與經濟學具有了相互關聯性,并提出了關于制度的獨特解釋?得⑺故且粋經濟學理論家,同時還是一個經濟學實踐家,他把自己的理論運用于實踐,又在實踐中闡明和發(fā)展理論。與凡勃倫制度經濟學和當時的主流經濟學相區(qū)別,康芒斯提出了自己有特色的經濟學理論。
論文關鍵詞:集體行動,交易
康芒斯在《制度經濟學》中開篇就提出:“我的觀點根據于我參加集體活動的經驗,從活動中,我在這里得出一種關于集體行動在控制個人行動方面所起的作用的理論。”(1)康芒斯把制度經濟學解釋為“集體行動控制個體行動”,“制度經濟學和工程經濟學及家庭經濟學有別;它的研究對象不是商品、不是勞動,也不是任何物質的東西———而是集體行動”。集體行動的種類和范圍很廣,從無組織的習俗到有組織的機構如家庭、公司、同業(yè)行會、工會、聯邦儲備銀行、法院以及國家。國家也是那些握有統(tǒng)治權的人們的集體行動。之所以需要由集體行動控制個體行動,一是人們之間普遍存在的利益沖擊需要集體的調節(jié),二是由于經濟資源的稀缺性,“因為它們是稀少的。它們的取得就由集體行動加以管理,集體行動規(guī)定財產和自由的權利與義務,否則就會發(fā)生無政府狀態(tài)”,因此,集體行動的意義就在于為經濟生活中個體的行動建立一個“行為規(guī)則”以指導和約束個體行動,使個體行動符合社會的利益。由于集體行動控制個體行動,使之遵循一定的規(guī)范,這樣就使個體免受強迫、威脅、歧視和不公平的競爭,且能使個體的行動得到釋放和擴張。
康芒斯對集體行動建立了四項科學原則:管轄、限額、辯護與穩(wěn)定。“管轄”是指控制個人行動的集體行動的范圍,它意味著某種權力,可以解釋舊規(guī)則或制訂新規(guī)則,仲裁糾紛,并對違犯規(guī)定者給予處罰。“限額”即行使管轄的程序,它分為共謀、獨裁、合作、集體買賣和司法判決。從限額的程序和結果上看,它充分體現了集體行動對于規(guī)定個人在財富的生產、分配及交易中所須遵守的規(guī)則的特征。“辯護”即證明限額的交易的合法性。因為限額的經濟后果不須個人同意就會發(fā)生,是一種命令式的成本收益分配,所以必須通過辯護,才能取得足夠的一致行動,強制實行交易。“穩(wěn)定”產生于求取可靠預期的愿望,只有在習慣的假設和預期的可靠性范圍內,政治的集體行動才能發(fā)生作用。最廣泛的穩(wěn)定原則是習俗,當習俗改變或互相沖突時,穩(wěn)定首先集中于度量衡的標準化,隨即出現商業(yè)債務及其執(zhí)行,進而引起旨在穩(wěn)定價格、企業(yè)和就業(yè)的政治運動,最后通過外交或某種世界法庭來謀求國際關系的穩(wěn)定。(2)
在康芒斯看來,集體行動控制個人行動的目的與結果總是對個人有益,“集體行動,不僅通過立法而且通過解釋立法的習慣法判決,承受商業(yè)或勞動的慣例,并且按照法院認為是否有利于公眾利益和私人權利,支持或是制止個人行為。”集體行動不僅是對個體行動的控制,而且是一種對個體行為的解放,使個體行為免受強迫、威脅、歧視、或者不公平的競爭,它是個體意志的擴張,擴張到遠遠超過他靠自己的微弱的行為所能作到的范圍。集體行動在人與人之間建立起權利、義務以及沒有權利和義務的社會關系:集體行動要求個人去實行、避免和克制;集體行動產生安全、服從、自由和暴露;集體行動的運行規(guī)則和統(tǒng)治權是貫穿一切經濟行為的共同原則;集體行動還通過它的幫助、強制或阻止來決定一個人能或不能、必須或不必、可以或不可以做什么事情。一個強有力的社會經濟制度,正是通過集體行動來協調人們之間的利益沖突,來決定什么是合理的。因此,集體行動的意義就在于為經濟生活中個人的行為建立一個行為規(guī)則,以指導和約束變化無常的個人行為,從而使個人行動符合社會的利益。而這個為經濟生活中個人的行為建立行為規(guī)則的最重要的集體行動,在康芒斯看來,就是法律。
二,有特色的交易理論。
康芒斯把經濟關系的本質歸結為所有權轉移的交易,這是經濟學發(fā)展史上的一個重要轉變。“交易”是康芒斯提出的一個獨特的概念?得⑺拱呀灰追譃“討價還價的”(bargaining),“管理的”( managed)和“限額的”(rationed)三種交易類型,三者結合構成了諸如公司、工會、貿易協會和農場等機構,亦即構成資本主義體系的基礎。(3)康芒斯認為,傳統(tǒng)經濟學一直以商品為基本經濟范疇。這是一種物資經濟學。事實上,“交易”才是經濟活動的最基本形態(tài),因而才能作為經濟學的基本范疇。他解釋說:“我一直在設法解決可能用什么作為研究的單位,這種單位要包括沖突、依存和秩序這三種成分。經過許多年,我得到結論,認為它們只有在一種交易的公式里結合在一起,與商品、勞動、欲望、個人和交換那些舊的概念不同。所以,我用‘交易’作為經濟研究的基本單位。”在康芒斯的《制度經濟學》中,交易由平等主體之間的買賣交易、上下級之間的管理交易和政府對個人的限額交易三種交易組成?得⑺拐J為,交易是所有權的轉移,交易是在法律和習俗的作用下取得和讓與對經濟數量的合法控制權的手段。按照康芒斯的觀點,生產活動是人對自然的活動,交易活動是制度的基本單位,即制度的實際運轉是由無數次交易構成的,交易不以實際物為對象而是以財產權利為對象,是人與人之間對自然物的權利的讓與和取得關系,是依法轉移法律上的控制?得⑺怪匀绱酥匾曀袡嗟霓D移問題,是由于他認為,所有權是經濟活動的基礎,不先取得合法的控制權,生產和消費就不能進行。
因此,在康芒斯那里,所有權成為制度經濟學的基礎;制度經濟學,換個說法,就是所有權經濟學。這樣,康芒斯就從對社會經濟活動的法學解釋出發(fā),把經濟關系的本質歸結為帶有濃厚法律色彩的交易。交易這一概念從服從于生產活動的先生產后交換這一從屬地位,上升到與生產概念等量齊觀的重要地位?得⑺拐J為,人們在交易中進行選擇時,總是以個人功利主義原則進行的。他說:“在每一件經濟的交易里,總有一種利益的沖突,因為各個參加者總想盡可能地取多予少。然而每一個人只有依賴別人,才能生活或成功。因此,他們必然達成一種實際可行的協議,并且既然這種協議不是完全可能自愿地做到,就總有某種形式的集體強制(法律的、同行業(yè)的和倫理的)來判斷糾紛”。 (4) “交易”內在地包含著沖突、依存、秩序三層社會關系,三層社會關系通過交易結合在一起,因此交易就成為康芒斯制度經濟學的基本分析單位。
康芒斯把制度運作與經濟交易聯系在一起,并對交易進行了詳盡的分析和較嚴格的限定,但是他沒有對交易進行成本-收益的分析,沒有顧及到人們的交易活動是要付出代價的。或者說,他沒有從資源配置效率角度認識到交易本身也需要消耗資源,過高的交易代價意味著降低資源配置效率,所以康芒斯并沒有將經濟學的方法真正用于分析制度及其運行。由于康芒斯的“交易”概念包含著沖突、依存、秩序三層社會關系,因而它是一種廣義上的“交易”,人類社會中的種種關系都可以在這個一般化了的概念下進行討論。
過去人們所認為的性質十分不同的經濟活動如買賣活動、經理對工人的管理以及國家對個人的征稅等等,都可以通過“交易”聯系和歸納在一起并進行深入的研究和比較,這就“為日后交易費用概念的提出和交易費用分析方法的廣泛運用提供了現實可能性和廣闊的潛在空間。
三,制度決定論之:“法制決定論”
凡勃倫、康芒斯、是早期制度經濟學兩位最有名的代表人物。他們在研究方法和具體觀點上各有特點,凡勃倫代表了制度經濟學中的社會學派,他著重于社會結構的發(fā)展和變革;康芒斯代表了制度經濟學中的法律學派;凡勃倫把制度表達為“廣泛存在的社會習慣”他認為,制度實質上是人們的一般思想習慣,它受本能的支配,它是對外來環(huán)境壓力(主要是經濟力量)刺激的反應,因此制度隨著環(huán)境的變化而變化。今天的形勢將構成明天的制度。社會制度要同改變了的形勢相適應,歸根到底,要通過構成社會的各個個人的思想習慣的變化才會實現?得⑺拱阎贫缺硎鰹“控制個體行動的集體行動”; 康芒斯在他的《制度經濟學》一書專門論“制度”的一節(jié)中,有幾處給“制度”下了定義: “有時候一個制度似乎可以比做一座建筑物,一種法律和規(guī)章的結構,正像房屋里的居住人那樣,個人在這結構里面活動,有時候它似乎意味著居住人本身的'行為'。有時候凡是'動的'不是'靜的'東西、或是講'程序'不講商品、或是講活動不講感覺、講管理不講平衡、講控制不講放任的東西,似乎就是制度經濟學”(5)......如果我們要找出一種普遍的原則,適用于一切所謂屬于制度的行為,我們可以把制度解釋為'集體行動控制個體行動'。制度經濟學是對商品、勞動或任何其他經濟量的法律上的控制,而古典的和快樂主義的學說只涉及物質的控制。法律上的控制是未來的物質的控制。
康芒斯認為,在現代社會中,有經濟的、法律的、倫理的三種利益協調方式,或者叫三種制裁方式。在這三種方式中,康芒斯最為重視的是法律制度的作用。將法制視作影響社會經濟發(fā)展的決定性因素,是康芒斯經濟學說的最大特點。